老公堅持離婚女方不同意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一、老公堅持離婚女方不同意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爲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爲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夫妻間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夫妻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其他有關離婚的事宜,包括離婚後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的處理,夫妻可以在自願離婚的前提下,本着互諒互讓、好聚好散的精神,共同協商,妥善解決。
3、雙方當事人須爲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
離婚事關婚姻家庭關係的重大變更,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爲。對離婚行爲而言,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
4、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協議離婚必須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即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如果不具備這一條件,則不能通過行政程序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離婚。
應該說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參考依據是感情不和,而感情不和的具體表現形式也比較多,並沒有什麼絕對固定的標準,作爲女方來講,如果自己的丈夫要堅持離婚,自己不同意的話,男方是有權利起訴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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