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情形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應當認定爲“嚴重污染環境”的18種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二、污染環境罪的客體要件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爲了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生態環境,國家先後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農藥安全使用條例》等一系列專門法規。違反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爲,就是侵犯國家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和管理制度。
本罪的對象爲危險廢物。具體包括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所謂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放射性廢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體、液體和氣體廢棄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是指含有傳染病病菌的污水、糞便等廢物;有毒物質是指對人體有毒害,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固體、泥狀及液體廢物;其他危險廢物則是指上述列舉之外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放射性廢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放射性廢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液體廢棄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處理(如鈾礦開採、水冶、精煉,核燃料製造等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核燃料後處理第一循環產生的廢液,原子能發電站,應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機構、醫院、工廠等排出的廢水。
放射性廢氣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氣體廢棄物。由於在原子能工業的生產中或核設施運行中,隨着不同的工藝過程均有不同性質的含有核素的排氣產生。諸如鈾礦山和鈾水冶廠會產生來自礦井的含有氡、釷、錒射氣及其子體的氣溶膠;核反應堆中產生的氣體在後處理廠進行處理時釋放的廢氣中含有氬、氪、氙等放射性核素、射碘蒸汽、氚以及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此外,還有大量的放射性氣溶膠;核企業的各生產車間、設備室、熱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氣體排出。
放射性固體廢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體廢棄物。主要包括從含鈾礦石提取鈾的過程中產生的廢礦渣;鈾精製廠、燃料元件加工廠、反應堆、核燃料後處理廠以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研究、醫療等單位排出的沾有人工或天然放射性物質的各種器物,放射性廢液經濃縮、固化處理形成的固體廢棄物。
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亦稱傳染性廢物)是指帶有病菌、病毒等病原體的廢物。其中傳染性是指由致病性的各種病原體引起的可在適宜傳播途徑下對人羣有傳播可能的感染。《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對傳染病作了規定。
所謂病原體亦稱病原物或病原生物,是指能引起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蟲的統稱。主要包括病菌、寄生蟲和病毒三類。由上述之傳染病病原體而產生的廢物,如污水、污物、糞便等皆屬於含傳染病病原體之廢物。
有毒物質是對機體發生化學或物理化學的作用,因而損害機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有毒物質可分爲無機毒物和有機毒物兩大類。如汞、鉛、砷、鎘、鉻、氟等屬於無機毒物,其中有許多能在生物體中富集積累。有機毒物如酚、氰、有機氯、有機磷、有機汞、乙烯等。
其他危險廢物則是指上述列舉之外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根據我國加入的《巴塞爾公約》,其他危險廢物主要是指從住家蒐集的廢物和從焚化住家廢物產生的殘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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