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責任的主體類型有哪些
一、環境侵權責任的主體類型有哪些
1、政府責任型
政府責任型環境污染糾紛,其產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會管理中存在失職或過失等不當行爲,致使污染危害由間接轉化爲直接,或導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2、企業責任型
環境污染糾紛的直接責任人是企業。正因爲企業排污行爲的存在,才直接導致污染糾紛的產生。
3、混合型責任
由於相關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濫用權利審批通過不合格的企業,也由於企業的生產等造成的環境責任。
二、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行爲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爲
行爲人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爲,且該行爲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在我國,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行爲人如違反這些規範性文件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爲,就須對該行爲承擔賠償責任。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
此處所稱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形。有人因環境污染而染病、死亡,農作物因環境污染而欠收、絕收等。
3、污染環境行爲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這是指有關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爲人所實施的污染環境行爲所造成。污染環境行爲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關係時,行爲人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環境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是什麼
1、對環境進行污染造成環境破壞的,由環境污染者承擔侵權的責任。
2、如果因環境污染問題產生糾紛需要訴訟解決的,採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污染者承擔舉證的責任。
3、如果環境污染造成公共利益受損的,是可以提起公訴訴訟的。
環境污染案件中,侵權人一般是承擔民事賠償或者是消除危害。當事人如果對人民法院的判定裁決不服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十五天之內,向上以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自己提起訴訟,也可以委託律師進行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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