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的犯罪的構成是怎樣的
一、污染環境罪的犯罪的構成是怎樣的
1、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爲;
2、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危險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污染環境罪的犯罪對象是有害物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是過失的。
這種過失是指行爲人對造成環境污染,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爲人對這種事故及嚴重後果本應預見,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二、污染環境罪中需要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犯污染環境罪,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做出處罰:
(一)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
(二)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三)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四)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污染環境罪的成立,以違反“國家規定”爲前提,最重要的前置性行政規範之一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因此刑法對污染環境罪“處置”含義的判斷,應該嚴格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亦適用該法)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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