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怎樣毀約纔算是合法的?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1、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
2、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爲非農業戶口,或者全部遷徙並落戶外地的;
4、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5、由於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徵用或者批准佔用的;
6、由於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嚴重破壞,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閒置荒蕪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發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二、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並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爲目的、有意識地追求特定法律後果的行爲,它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辨認自己的行爲,判斷自己行爲的法律後果,即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爲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爲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爲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爲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承包合同一般是由發包方和承包方來進行簽訂,但如果一方要解除合同想要達到合法的目的性,那麼所存在的條件就必須要與法律規定的相符合這樣纔不會承擔違約的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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