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部簽訂合同的效力
現如今,不少工程承包項目中,承包公司的項目部都對外去簽訂一些建材合同等,由於項目部只是公司的一個部門,肯定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有的人對工程項目部簽訂的合同效力產生了質疑。下面,本站馬上帶來相關解答,僅供參考。
工程項目部簽訂合同的效力
目前工程承包一般都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以項目經理爲首組成一個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部是承包人爲了履行某一具體的建設工程合同,便於對施工進度、質量進行直接管理而組建的特定工程的臨時性的管理團隊。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第1.5條的規定,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因此,在承包人授權的範圍內,項目經理部可以對外簽訂合同,項目經理部在承包人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的合同無疑是有效的。
問題是,在承包人沒有授權或者授權不明的情況下,項目經理部對外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我們認爲,如果合同已經履行或者事後取得承包人的追認,合同有效;如果合同尚未履行,承包人也不予以追認,則應當分兩種情況認定:
(1)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項目經理部簽訂合同是在承包人授權範圍內的,則項目經理部的行爲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零四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爲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2)如果相對人並沒有理由相信項目經理部簽訂合同是在承包人授權範圍內的,項目經理部的行爲構成越權代理,合同無效。
通過本站在上文中的詳細講述,相信你已經知道,在工程項目部這種比較特殊的部門中,其對外簽訂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因爲通常工程承包當中都是實行的項目進行負責制。但是也不能完全肯定的說項目部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還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條件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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