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擔保人擔保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一、借款合同擔保人擔保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保證期間則是指按照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主張權利的,則保證人免責。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則保證期間推定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推定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保證分爲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在一般保證中: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起訴或者仲裁的,即爲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在連帶保證中: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爲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
二、哪些情況下擔保人可以免除責任
保證人免除或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有下列幾種:
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共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依民法原理,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可以轉讓債務。但債務的轉讓,使主合同的主體發生了變化。與主合同的債權轉移不同,債務轉移必須經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才能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主合同,除合同主體的變更之外,還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客體的變更。
3、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人僅在一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目的在於促使債權人及時向債務人行使權利,以避免保證人長期處於一種隨時可能承擔保證責任的不利狀態;另一方面,債務人的償還能力也是在不斷變化的,若債權人不及時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當債務人喪失履行能力後,保證人無法實現自己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不利於保護保證人的利益。當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是一致的,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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