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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備案的商標許可合同是否無效?

一、沒有備案的商標許可合同是否無效?

沒有備案的商標許可合同是否無效?

沒有備案的商標許可合同也是無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以得知,通常情況下,雙方自願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即使沒有經過備案,許可合同也是依法成立並生效的。但是,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沒有到商標局備案,不得對抗善意使用的第三人。當然如果雙方約定必須到商標局備案許可合同才生效的,那麼只有到商標局備案,許可合同才生效。

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要素及生效條件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專有權人(商標使用許可人)與商標使用被許可人,就註冊商標的許可使用及相關事項進行約定的合同。除經雙方約定達成一致的普通合同條款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般應當包含許可使用商標的內容、許可使用範圍、許可使用年限、許可使用種類等條款。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經商標使用許可人和商標使用被許可人簽署後便可生效。

三、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內容

1、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許可使用的商標的種類和名稱、商標註冊證號碼

3、合同的性質,是獨佔許可合同,或者是一般許可合同

4、許可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範圍、地域範圍和期限

5、許可使用商標的質量標準

6、保證商品質量的有關條款,如許可人向被許可人提供商品圖樣和技術知道,並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7、許可人保證註冊商標效力的條款

8、許可使用費用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9、違約責任

10、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

11、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商標的許可合同在簽署後是可以不進行備案的,但是由於此類合同簽署後,並不能保證不會發生糾紛,故此備案後,可以約束各方的行爲,同時若糾紛發生後,由於有備案,任何一方若是隨意的塗改了商標許可合同可以被發現,這樣對於保護各方的權益也是有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