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合同生效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二、具體來講,合同生效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爲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爲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爲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爲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當代社會合同發生效力,他對於雙方當事人都是一種非常重要的事情,如果合同沒有效力的話,那麼也就不存在着不履行合同的時候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呢,這對於雙方來說都沒有一定的保障,必須要保證合同是發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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