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裏課徵違約金不得超過多少?
一、工程合同裏課徵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多少?
在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包括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爲施工人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和配合承包人的工作、按照合同規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價款、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組織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等。目前並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工程施工合同違約金最高賠償上限。通常這個違約金比例不得超過工程施工實際損失的30%,如果過高,那麼法院在進行處理的時候會給予降低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根據該規定可以看出,即使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包括上限),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因違約行爲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守約方也是可以要求增加的。也就是說,違約金或者違約金上限是不能完全限制違約方所需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的。
二、工程合同違約的後果有哪些?
違約行爲的後果直接導致對合同債權的侵害,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以合同債務爲發生前提,具有懲罰和補償雙重屬性。《民法典》以嚴格責任作爲承擔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不論違約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可以採用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爲、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
1、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強迫違約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2、停止違約行爲,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爲;違約人也應當主動停止違約行爲;人民法院有權責令違約人停止違約行爲。
3、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賠償損失是典型的補償方式。
綜上所述,建築工程項目涉及資金大,發包方和承包方簽訂的施工合同裏面,往往要加入違約金條款。這樣對雙方都有一個約束,不然一旦違約會影響工程進度。一般來說,違約金是雙方協商的結果,但是也有上限的要求,不能超過工程合同價款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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