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定金但是沒有籤合同算違約嗎?
一、收了定金但是沒有籤合同算違約嗎?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這裏是將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爲定金罰則的構成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當然,當事人間不能就主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不能一概認爲是一方當事人拒絕訂立主合同而適用定金罰則。如果主合同中的條款在預約中已經有了約定,那麼就表示當事人均應當接受,否則就屬於拒絕訂立主合同,是對預約的違反,因而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的主合同條款在之前的預約中沒有約定,而當事人對此經過協商仍不能達成共識,不能認爲是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預約的約定,拒絕訂立主合同。不能因此適用定金罰則,因爲在商品房買賣的實踐中,認購書中一般就認購房屋、認購價格、付款方式、交房方式等有所約定,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除了上述條款外,還要對項目建設依據、商品房銷售依據、產權登記、保修責任等作出約定,所以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除了認購書約定以外的事項產生異議,不能達成一致協議,最終無法簽訂合同的情況,是不適用定金罰則的。
二、未籤購房合同定金怎麼處理
《商品房買賣的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簽訂認購書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簽訂時定金如何處理分爲三種不同情形:
1、因購房者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簽訂的,定金不予退回;
2、因開發商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簽訂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因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簽訂的,應當返還定金。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簽訂的情況爭議較少,一般爲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如項目被政府行政決定取消、緩建;開發商喪失主體資格;自然災害導致開發項目滅失等。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我國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此時無論是違約金、定金還是其他的約定的,都是需要遵循法定的原則的,如果是需要行使自己的權益的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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