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程序包括什麼階段
一、合同訂立程序包括什麼階段
這一過程分爲要約和承諾兩階段:
1、要約要約也稱訂約提議,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要約中要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願和合同應有的主要條款、要求對方作出答覆的期限等內容。在要約約定的對方答覆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
2、承諾承諾也稱接受訂約提議,是當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約方提出要約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的答覆。
要約人收到承諾時,雙方就要訂立合同;如收到承諾時已具備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要約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約而改變了其中的主要條款,就意味着對原來訂約條件的拒絕,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訂約提議。訂立合同的過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約,反覆多次,如最後合同關係能成立,總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對方的要約內容。
二、合同訂立的形式
(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採用。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裏的零售等一般都採用口頭形式。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毋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採用口頭形式。但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關係的內容。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着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人們到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商店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爲合同成立的證明,不能作爲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可以簡化手續、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二)書面形式
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
書面合同必然由文字憑據組成,但並非一切文字憑據都是書面合同的組成部分。成爲書面合同的文字憑據,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種文字憑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憑據上簽字或蓋章,文字憑據上載有合同權利義務。
(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用行爲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接受該要約,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爲作爲承諾的,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裝自動售貨機,顧客將規定的貨幣投入機器內,買賣合同即成立。
(四)公證形式
合同公證指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公證機關對書面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後,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鑑,以資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很強的證據力,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不生效。
(五)批准形式
有些合同須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當事人應將簽訂的書面合同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批准後才生效。法律規定需要批准而沒有經過批准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六)登記形式
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合同登記一般用於不動產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轉讓要登記。
合同是保障雙方利益的,在沒有法律糾紛的情況下,合同就是廢紙,但是有法律糾紛的情況下,合同就是最有利的證據,也是賠償的依據。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大家儘量簽訂紙質合同,這樣在有法律糾紛的時候,會給自己帶來很多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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