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繞開中介訂立合同,還要支付報酬嗎?
繞開中介,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和對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需要支付給中介相應的報酬,這種現象在現實生活中也被稱爲跳單、跳中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二、“跳單”頻發的原因
趨利避害是人之本性,從經濟學角度講,誰都希望付出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回報。在通過中介買賣或租賃房屋時,不少人會偷打小算盤——要是能把中介費省下來,就能減少一筆交易成本,省下的就是賺到的。正是這個“小九九”促使交易方暗度陳倉,讓許多中介人竹籃打水一場空,所有的辛苦全都白費。
當然,也有不少人爲“跳單”擊鼓鳴冤,控訴中介太“黑”。比如,虛假宣傳、漫天要價、“霸王條款”、服務不到位等等,並據此認爲“跳單”是委託人反擊或自衛的一種合理方式。在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對中介人的不合法行爲,委託人有權訴諸法律解決。今天,我們重點討論的是“跳單”引發的訴訟爭議。
三、《民法典》施行後,“跳單”需承擔的法律後果
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則明確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契約精神的尊重,要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
當然,大家不必懷疑《民法典》是不是“偏心”,只保護中介人的利益,事實上,《民法典》平等保護中介人和委託人的合法權益。首先,委託人有權選擇服務好、報價低的中介人完成交易,不能將正常挑選中介人的行爲與“跳單”混爲一談。其次,對於中介方未能按約履行合同義務的,委託人可以要求中介人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的規定一視同仁,絕無偏袒。
綜上所述,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如果選擇中介這一方式去訂立合同,那麼就不要投機取巧,選擇繞開中介,利用其信息,機會訂立合同,否則仍然要支付給中介報酬,還是不道德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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