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能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嗎?
一般人認爲,合同默認生效後可以主張違約責任,合同成立未生效或合同成立後不成立等,爲此所受的損失即可以主張訂立合同的過錯責任。但是,合同生效後遭受的損失不屬於違約損失,是否可以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可以先確定是否爲締約過失。
按照規定,確定締約過失責任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締約雙方違反法定的擔保或先前的合同義務,如通知、保密和協助義務。
2. 違反法定的附隨義務或先前的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3.違反法定附義務或者在先合同義務的一方有主觀過錯的,如隱瞞事實真相、弄虛作假等。
4. 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者在先合同義務與對方遭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此,根據上述要求,並不排除實際上合同有效的情況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在實踐中,人們普遍認爲締約過失責任適用於合同沒有成立、解除或者無效的情形,也被認爲適用於合同在一定條件下有效的情形。
此外,合同有效並因締約過失造成損失的,可以請求下列賠償:
1. 合同成本
2. 爲準備和實際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費用
3.因合同無效、變更或者解除造成的損失
4. 身體傷害的醫療費
5. 與合同有關的費用、履行合同的準備工作和實際履行中發生的利息損失。
最後,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主張訂立合同過失責任的,除了賠償直接損失外,還可以要求間接損失賠償。但是,造成損失較大,要求賠償的數額較大的,對方拒絕或者雙方協商不成的,必要時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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