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賃合同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不定期租賃合同訴訟時效規是三年時間,要求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是一年。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都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需要在合同期間內提前通知。要求租金的訴訟時效從約定的交付租金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未約定,應當從解除合同那一天計算訴訟時效。
二、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因租賃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因爲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外,其他基於租賃合同所引起的糾紛均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
1、關於租賃合同履行完畢承租人出具的欠款條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覆函》中也表述了這種觀點。函覆: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數額,並未改變其與債權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因此,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就該欠款結算單所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規定。
2、對於未約定租金給付期限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即,對於未約定租金給付期限的訴訟生效的起算點只能從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要求、且履行寬限期屆滿之第二日開始。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爲不定期租賃。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不管是不定期租賃合同還是定期租賃合同,都是有訴訟時效的規定的。如果說關於租賃合同發生一些糾紛的話,通常情況下應當是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如果是要求支付租金是適用一年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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