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仲裁又訴訟可以嗎?
一、合同約定仲裁又訴訟可以嗎?
關於這個問題,《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但是也有例外,綜上,如果合同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那麼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如果法院不知道有仲裁協議存在,受理了該糾紛,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又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爲放棄仲裁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二、合同仲裁與訴訟有什麼區別
第一, 啓動的前提不同。
要啓動仲裁程序,首先,必須要雙方達成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協議也可以通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表現出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時間可以是在糾紛發生前,糾紛中也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後。其次,雙方還必須一致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仲裁機構才予受理。
對訴訟而言,只要一方認爲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需徵得對方同意。由此,訴訟的條件要寬泛得多。
第二, 受案範圍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只受理民商、經濟類案件(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對上述案件,當事人均可訴訟有門。
第三, 管轄的規定不同。
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係,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任意選擇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而不論糾紛發生在何地、爭議的標的有多大。
人民法院分爲四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具有監督、指導的職能,訴訟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根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由哪一級法院及由哪個地區的法院管轄。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
第四, 選擇裁判員的權利不同
在仲裁中,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而訴訟之中,當事人無權選擇審判員。但是在法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審判員迴避,或者要求將審判由簡易程序(只有一位審判員)轉入普通程序(三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第五, 開庭的公開程度不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可協議公開,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一般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六, 終局的程序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庭開庭後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立即生效。但勞動爭議仲裁是個例外,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與他人進行了約定後也是會簽訂相應的合同,同時在合同中也是會約定雙方的權利以及義務,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有違約或者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也是可以選擇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仲裁和訴訟這兩種方式都有各自的特點,同時也有一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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