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與買賣合同區別是什麼
(1)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合同,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間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有時可以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託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2)行紀合同關係中,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制度中,類似情形,經由間接代理人,即受託人披露義務的行使,被代理人,即委託人有介入權,可基於介入權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3)行紀合同關係中,委託人不履行義務致使第三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對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制度中,類似情形,經由間接代理人,即受託人披露義務的行使,第三人有權選擇被代理人,即委託人來主張損害的賠償,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買賣合同與行紀合同相對容易區分。買賣合同是轉移財產權利的合同,行紀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行紀合同的本質,是一種特殊的委託合同。我國目前比較常見的行紀合同有以下幾種:
1代銷、代購或者寄售合同;
2證券經紀行爲;
3期貨經濟行爲;
4委託拍賣行爲,也就是拍賣公司和貨主、物主之間的關係。拍賣公司與競買成功的人是買賣合同關係。
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行紀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爲其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酬金的協議。行紀制度源自羅馬法,舊時又有固有行紀與非固有行紀之分;前者指以貨物和·有價證券購銷事務爲標的的行紀,後者指以非購銷事務爲標的但符合行紀要件的合同關係,包括承攬行紀,運送行紀等。中國古代“邸店”、“牙行”所從事的寄售業務,本質上亦屬行紀。行紀合同的特點: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行紀事務,其行爲直接爲自己設定權利義務,其行爲後果也由自己承擔,
(2)行紀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其購銷取得的財產歸委託人所有;
(3)行紀合同只能是有償合同。
買賣合同
編輯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買賣合同主要指的是出賣人進行轉移標的的所有權給到買受人,然後再由買受人進行支付價款的一種合同。,而行紀合同主要指的是由行紀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用自己的名義來處理委託的事項,委託人需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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