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限定性有什麼?
一、行紀合同的限定性有什麼?
行紀人的行紀行爲具有限定性,即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爲委託人進行的貿易活動。一般的民事活動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動,不屬於貿易活動。行紀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行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性:行紀人負有爲委託人辦理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上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爲其成立要件。行紀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方式訂立。
二、行紀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爲獨立有名合同
對於行紀合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上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爲獨立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從立法上確立了行紀合同的獨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所受託的事務
行紀事務包括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這些行爲時,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而不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的,這是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一個重要區別。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之後,根據委託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爲,自己爲該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主體,享有其中的權利,承擔其中的義務。第三人無須明確委託人爲何人,即使委託人有誤解或被欺詐、脅迫等事由,也不能構成行紀人與第三人所進行的行爲無效或撤銷。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只是從行紀人處接受其轉移的法律後果。
3.行紀人爲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雖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其因該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爲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行紀人爲委託人購、售的物品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在實施行紀行爲過程中非由行紀人的原因而發生的物品的毀損、滅失,由委託人承擔風險。
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要用自己的名義幫助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辦理委託人所託的事務,行紀人的行紀行爲具有限定性。行紀合同是獨立的有名合同,在法律上有專門的規定。行紀人完成合同中規定的事情之後,委託人要支付給行紀人相應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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