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合同糾紛的處理過程一般是怎樣的?
一、我國的合同糾紛的處理過程一般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訴訟解決,但是,如果合同糾紛協商不成,就要到法院訴訟解決。具體訴訟流程如下:
1、撰寫民事起訴狀,寫起訴狀關於糾紛的詳細情況,收集關於糾紛的有效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
2、證據收集後案件被受理,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給一份繳費通知書,按照法院給出的指定的銀行繳納訴訟費,之後再向銀行給繳費單遞交給法院。
3、等待法院通知開庭,一般會送達開庭傳票;
4、之後等待法院通知開庭的時間、以及地點出庭參加的訴訟。
5、開完庭之後就是等待審判的結果,如果審判的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之日起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二、合同糾紛處理的途徑有哪幾種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近年來我國的合同糾紛的數量不斷增加,越來越多的公民在解決合同糾紛的時候選擇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解決,但是我們更需要注意的是協商解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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