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險屬於民事責任嗎
一、消除危險屬於民事責任嗎?
消除危險屬於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二、民事責任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不履行民事義務時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
這是民事責任的主要特徵。也就是說只有不履行民事義務,纔會產生民事責任問題。例如,法人按約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的條款,就不存在要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問題。
2、民事責任是侵權行爲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人在開展活動時,因自己的行爲侵害了國家和他人的利益,必須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如法人未經同意而使用了某個公民的肖像,就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權,爲此法人要負賠償責任。
3、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主要是調整財產關係的行爲準則。這就決定了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其次纔是非財產責任(如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4、民事責任具有補償性。
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在確定財產責任範圍的大小時,一般是按照補償性原則來確定的,即按照不履行民事義務和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確定賠償數額,是一種等價賠償,這一點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不同。行政、刑事責任給予法人的經濟處罰,不具有等價賠償性質,如對法人的違法收人,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給予違法收人數額數倍以上的處罰,且處罰所取得的款項歸國家所有。
5、民事責任一般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由於法人與其他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法人開展活動是按照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來進行的。因此發生問題後只要不涉及行政、刑事責任問題,當事人雙方完全可以平等協商解決賠償事宜。實踐中大部分民事糾紛都是採取非訴訟方式,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的,最終由法院審判解決的僅佔一小部分。民事責任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是其與行政、刑事責任的重大區別。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請求對方消除危險前提條件是直到自己起訴時,對方仍然有不合理的行爲,將自己置於危險狀態中,如果對方這種不合理的行爲已經給自身造成了財產損失,那麼權利人可以同時主張多種民事責任,比如消除危險,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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