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不一定是要式合同嗎?
一、格式合同不一定是要式合同嗎?
格式合同不一定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如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就屬於要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也就是說,對於要式合同,雖然其形式必須是法定的,但其內容還是由雙方當事人合意決定的。
而格式合同則不同,雖然其形式沒有法定要求,但其內容卻是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好的,對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
二、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包含有哪些
所謂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條款。現代社會中經濟現象變化多端,經營活動存在一定風險,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免責條款,可以合理分擔風險,保證企業合理化經營,平衡合同雙方的利益關係。但如約定不當,也可能造成合同一方憑藉其地位而制定不公平的條款,免除自己本應承擔的責任,損害對方利益的後果。
第一、根據免責條款是否有效,可分爲絕對無效的免責條款、相對無效的免責條款和有效的免責條款。絕對無效的名責條款是指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法律否定其效力的條款。相對無效的免責條款是指能否變更和撤銷的免責條款。
第二、根據免責條款排除責任的程度不同,可分爲完全免責條款和限制免責條款。完全免責條款旨在完全排除當事人的未來責任。限制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對未來發生的責任限制在一定範圍內的條款,一般是受損方同意以特定的方式或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有限賠償。
第三、根據免責條款的受要約人可否要求修改或提出反要約,可分爲可協商的免責條款與不可協商的免責條款。前者主要指當事人自行制定的標準條款,它可以協商或變更。後者主要指由行業主管部門或壟斷組織審定或制定,受要約人無權或客觀上不能要求協商或變更的格式合同。我國對格式條款作出的是"未與對方協商"的限定,這與"不能協商"是有區別的。
格式合同在我們國家主要指的就是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對方當事人只能表示同意或者是不同意。因此格式合同在進行解釋的時候,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格式合同內容來進行解釋,同時格式合同並不全部都是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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