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合同和質押合同一樣嗎
一、質權合同和質押合同一樣嗎?
質權合同和質押合同一樣,質權的設立需要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二、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1、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對該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用於償還債務。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該動產變賣,所得價款優先用於償還債務。
2、標的物不同。
抵押:用於抵押的標的通常爲不動產,如房產、汽車等等。
質押:用於質押的通常爲動產,比如不動產證、權利證、有價證券等等。
3、成立要件不同。
抵押: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轉移佔有,但需辦理抵押登記。
質押:質押中質押物需要轉移佔有,但不需要辦理登記。
4、合同生效時間不同。
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記日起生效。
質押: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三、質押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質權的從屬性。
質權的從屬性是指質權從屬於其所擔保的債權。因爲質權是以擔保債權爲實現目的的,因此,質權從屬於所擔保的債權。當事人可以爲將來的債權設定質權,也可以在設定債權時設定質權,但實現質權時必須要有主債權的存在。質權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不能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質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2、質權的不可分性。
質權的不可分性是指質權與抵押權一樣具有不可分性,即質物的全部價值擔保債權的全部。質權的效力及於質權標的的全部,即使債權部分受到清償也不受影響。換言之,即使債務人清償了大部分債務,僅有少部分債務未能清償,質權人也必須抗未清償的債權對全部質權標的行使質權。質物部分滅失的,未滅失的部分仍然擔保全部債權,而不能相應地縮減質權擔保的範圍。
3、質權的物上代位性。
質權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是指質權的效力及於質權標的的代位物上。質權的客體是質物,質物滅失後,質權也就喪失了其所指向的對象。如果質物全部滅失,則就該質物產生的質權全部消滅;如果質物部分滅失,則就該質物滅失部分而發生的質權歸於消滅,而動產質權仍然存續於質物的剩餘部分。
4、質權的優先受償性。
質權的優先受償性是指質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以質權標的的價值優先受償其受質權擔保的債權。
綜上所述,在設立質權的時候,不需要籤質權合同,簽訂的是質押合同,將相關的財產質押出去之後,債權人是質押權人,在債務人沒有依法履行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對當事人質押的財產是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擔保方式很多,質押和抵押是比較常見的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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