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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合同內容怎麼賠償,應注意什麼風險

一、公司變更合同內容怎麼賠償

公司變更合同內容怎麼賠償,應注意什麼風險

公司變更合同內容,員工如果不同意變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有所補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變更存在的法律風險

1、合同主體的變更

從廣義而論,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將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從而發生主體的變更。一旦合同主體發生變更,第三方的信用程度和履約能力對合同另一方來說就存在未知風險。比如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債權轉讓,轉讓人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可,債務人對受讓人的情況並不瞭解;此時受讓人對債務人來說就是一個新的風險。特別是一些合同對主體是有特殊要求的,尤其是在一些技術性要求很強的行業,一般對從事者都會有資質的要求,比如建築、醫藥等行業。如果公司與不具備資質的想對方簽訂合同,合同就極易被認定爲無效。而且這些行業一般所涉數額巨大,如果風險出現,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損失將難以估算。法律禁止一些主體從事特定交易活動,比如《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爲保證人。”如果企業在與以上主體簽訂擔保合同時,就會因爲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企業則不會得到任何實際性的保證,從而給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2、合同內容變更

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遇到一些特殊情況內容會不可避免發生變更。之前的合同條款不可能窮盡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的各種情況,已經約定的條款根據現實情況的變化可能會發生變化,原來的合同條款可能已經沒有履行的必要。此時合同內容的變化對雙方當事人來說就意味着新風險的產生。

現在大家應該清楚地知道,如果公司變更合同內容怎麼賠償。在沒有獲得員工的同意,那麼職工可以在向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依法獲得一定的補償。至於公司變更合同內容怎麼補償,不同情況補償標準也不一樣。同時還需要注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後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瞭解相關的法律風險可以使企業與個人在處理合同內容變更的事情中,學會規避其帶來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