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違約賠償金如何計算?
一、賣方不履行。按照客觀的計算方法,損失額的計算應以貨物的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爲標準,在以客觀標準計算損失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這一標準僅適用於合同標的物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如果合同標的物的價格是在不斷下跌,那麼買方就不存在損失賠償的計算問題。當然,如果違約行爲給買方造成了其他損失或合同訂有違約金條款,買方仍可要求賠償或要求支付違約金。
2、作爲計算損失額依據的市場價格一般應是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如果履行地沒有市場,難以確定客觀的市場價格,在此情況下,應當以買方最容易購買替代物的地點的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運輸費用作爲計算損失額的依據。
3、在計算損失額時,還應考慮各種受害人應節省的費用和應減輕的損失。因爲違約發生以後受害人負有減輕損失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這一義務,就應自行承擔這一部分損失,從而應將不合理擴大的損失從損失總額中扣除。
4、假如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爲了將該批貨物轉賣於他人,並且在該合同簽訂以後與他人訂了轉售合同,那麼,可以根據轉售價與合同之間的差額來計算損失。這是因爲,既然買方又與第三者訂立了轉售合同,那麼轉售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就是他應該得到的利益。這種利益可能高於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也可能低於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在違約發生以後,買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實際遭受的主觀損失,便應該允許買方依此主觀計算的方法來相應賠償。
二、買方拒絕接受貨物。依客觀計算方法,應按合同價格與違約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賣方遭受的損失,這一點與賣方不交貨的計算方法相同。當然,如果貨物價格在不斷下跌,一般沒有可得利益的損失,就不能以價格來計算損失額。
在違約合同中,可分爲“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數量不足、質量不符、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履行遲延等多種形式,當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還造成對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人身損害的,爲加害履行。
一般瑕疵履行有兩種表現:
一、賣方交付時的貨物有瑕疵。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標的物能夠修理,那麼損失賠償額原則上應按照修理該標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費來確定。所謂合理,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修理該有瑕疵的貨物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即使修理結果並不能達到合同所規定的質量,違約方也應當支付已經花費的修理費。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間,因標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損失,也應由違約方負責賠償。
二、賣方遲延履行。在賣方遲延交付貨物的情況下,如果買方收到了貨物,要根據貨物應該交付時的市場價格與實際交付的市場價的差額來計算。因爲在遲延履行情況下,買方的實際損失是從履行期到實際交付貨物期間所遭受的損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遲延履行期間,貨物價格不斷波動,在某一時間達到高峯,既高於合同價又高於履行時的價格,買方如能證明這一點,就可以以這一最高價格爲基點計算損失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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