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應當注意問題是什麼?
1、技術開發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爲避免以後產生無謂的糾紛,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技術開發合同的性質。不同的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特別是對於技術開發合同而言,更要明確是委託開發還是合作開發。那種雖然在開發中提供了資金、設備、人力但並未參加實質性研究開發工作的合同應當屬於委託開發合同。不能以合同名稱來判定合同的性質從而導致當事人對合同性質產生誤解。
2、技術開發合同中,當事人的主要義務均爲法定義務。
因此,即使當事人沒有約定,也要履行。但是爲了能夠更好的履行合同,最好由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義務加以細化。比如項目名稱、研究開發成果的具體標準、履行期限。計劃、進度、方式、地點、當事人的保密義務、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驗收的標準和方法、研究開發費用的支付方法和方式、開發項目中某些關鍵術語的解釋、爭議的解決方法、違約責任以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等等。將上述內容明確化有助於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的責任,準確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3、當事人應當特別注意開發項目失敗時的判斷標準。
最好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何種情況下開發項目失敗屬於技術風險,認定的標準是什麼。如果是技術風險,則應約定如何分擔損失。
4、在合同成立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
這是在日後糾紛產生時能使自己處於有利地位的最佳方式。在履行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技術開發合同本身的複雜性。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因主客觀原因的限制存在一些過錯,只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沒有對研究開發工作造成消極影響的,當事人就不應無休止地挑剔對方履約缺陷,動輒不加區別地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開發失敗的風險已經出現苗頭時,當事人應當依據規定及時通知對方並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擴大的損失部分由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上對於技術合同簽訂時要注意的有關事項在上文都進行了說明,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技術合同的相關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有關技術合同的相關內容還可以由國家科學技術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和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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