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懲罰性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約定懲罰性賠償規定是什麼?
合同約定懲罰性賠償規定是按照當事人的實際的損失進行三倍的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懲罰性賠償金適用的前提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欺詐行爲。欺詐是指經營者採用捏造虛假情況、歪曲事實,掩蓋真實情況等手段實施欺騙,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面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行爲。
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欺詐行爲主要是:
(一)在商品或服務的廣告中,製作、發佈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廣告;
(二)對商品的價格作虛假表示;
(三)冒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冒用質量認證標誌、名優標誌、僞造商品的產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四)商品存在瑕疵面不予告知;
(五)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六)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七)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面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八)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如何限制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屬私的制裁,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其最高限制,但在司法上應當有一定的限制,這是毫無疑問的。
(一)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規制。
違約金條款屬於從合同,自可以適用《民法典》通過無效或可撤銷等制度來規範此類條款的效力。
在適用《民法典》時應該從嚴把握,不能因爲違約金具有懲罰作用就使之一律無效。而以懲罰性違約金的形式謀取非法利益的,自始、確定、當然的無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合同當中約定的一些違約金賠償的話,一般情況下它的一個具體的規定都不是說具有一種懲罰的性質的,只需要彌補當事人的實際的損失就完全可以了,但是有一些人員他們約定了三倍的賠償金,也是完全可以的,國家是尊重這樣的一種賠償的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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