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除合同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解除合同的條件
1、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爲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也不至於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於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
2、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拒絕履行一般表現爲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其債務,有時也以其行爲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如債務人將應交付的特定的買賣物又轉賣他人。它作爲合同解除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爲違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3、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可分爲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質的不完全履行。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而標的物的數量有所短缺的,屬於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債務人補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進行補充履行,或者補充履行也不能達到合同目的,債權人就有權解除合同。
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但標的物在品種、規格、型號等質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或者標的物有隱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勞務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水平等,都屬於質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場合,應多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如果在此期限內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解除權產生,債權人可解除合同。
4、債務人的過錯。自始不能履行爲合同的無效原因,嗣後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爲合同解除的條件,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應如此。
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是我國常見的訂立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爲,此時如果是出現了相關的合同糾紛的情形的時候,要注意合同的糾紛的解決方式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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