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租賃合同管理制度是什麼?
一、設備租賃合同管理制度是什麼?
1、建立行業規範。設計專門的規範性合同文本,降低合同簽訂的隨意性。合同內容應在遵守法律前提下,明確約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設備維修的相關事宜和費用問題、賠償責任的履行和追究,以及租賃設備的技術指標,違約責任的處理等,以減少履行期間的風險。
2、構建集中管理的行業管理模式。由於目前大部分合同當事人均爲個人,法律觀念和認知缺乏,承擔責任的方式較爲分散,屬於民間意義上的自我管理模式。建議借鑑出租車行業的公司統一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方面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綜合保護,一方面有利於行業行爲的集中規範。
二、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1、合同主體一般爲個人,設備出租方少部分掛靠在建築公司,大多爲自由經營。設備承租方一般爲建築承包商,租用建築設備用於基建。
2、租賃設備均爲大型挖掘機,該設備的駕駛員均由出租方配備,負責駕駛和設備的日常維護。其工資一般由出租方承擔,實踐中也存在雙方約定由承租方承擔的例外。
3、無規範的合同文本,合同內容一般由當事人依主觀意願自由約定,隨意性較大。
4、合同所涉及的租金較高,一般月租金在兩萬元以上,導致當事人“寸金必爭”,焦點比較突出。
糾紛的成因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1、合同訂立不規範。主要表現爲合同的內容不全面,缺乏準確性和嚴密性。在處理的27件案件中,合同內容均系寥寥數語,只涉及設備的出租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而對合同的責任承擔、運費承擔、違約責任及設備維修未有約定,且在糾紛發生後,雙方意見不統一,未能就合同內容達成補充協議,導致糾紛發生。
2、合同履行不規範。主要表現爲提前解除合同手續不到位。如在租賃設備用於開掘礦山的案件中,由於礦山所在地政府在合同履行期間,因政策調整而發文停止礦山開採,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但雙方未及時簽訂終止合同的書面材料。原告爲得到更多的利益,在租賃期滿後,以此爲依據主張以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而被告則主張以實際履行的期限計算,但無法提供雙方終止合同的依據,處理難度較大。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存在設備租賃合同的話,那麼應當嚴格的按照合同內容履行自身的義務,同時對於整個租賃行業來說,要想規範合同的簽訂,可以設立專門的合同文本,這樣可以避免合同簽訂的隨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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