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案件如何界定訴訟費承擔主體
一、合同糾紛案件如何界定訴訟費承擔主體?
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費可以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二、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費具體包括哪些?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三、合同糾紛案件開庭後證人作證的流程有哪些?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2、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3、查明到庭證人身份;
4、法庭向證人交代權利義務;
5、證人保證如實作證;
6、證人陳述作證;
7、交叉詢問質證;
8、法庭補充詢問;
9、證人退庭。
四、合同糾紛案件開庭後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五、合同糾紛案件開庭後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在人民法院受理了合同糾紛案件之後,原告就必須先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受理費,但這並不意味着訴訟費就必須要由原告承擔,只不過原告也有敗訴的可能性,如果原告最終敗訴,被告方不需要賠償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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