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糾紛案開庭流程包括什麼?
一、合夥合同糾紛案開庭流程包括什麼?
開庭流程:
1、審理前的準備: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2、開庭審理;
3、宣判與送達:當庭宣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爲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二、合夥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1、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依法覈准登記的字號爲訴訟當事人,並有合夥負責人爲訴訟代表人。合夥負責人的訴訟行爲,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未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合夥人在民事訴訟中是共同訴訟人。合夥人人數衆多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爲,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
2、未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合夥人在民事訴訟中爲共同訴訟人。合夥人人數衆多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爲,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推舉訴訟代表人,應當辦理書面委託手續。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動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爲合夥人。
3、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按照規定債務承擔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三、合夥協議糾紛屬於合同糾紛嗎?
合夥協議糾紛屬於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同行爲是民事法律行爲。因此合同糾紛本質上是一種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應當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民事手段解決。民事訴訟方式不同於行政訴訟方式和刑事訴訟方式。行政方式通過行政手段直接介入合同糾紛,不符合法律上的平等理念。刑事途徑是國家以刑事手段解決合同糾紛。一旦合同需要通過刑事手段解決,就不能稱之爲合同糾紛,而是刑事案件。
起字號的合夥企業出現糾紛,向法院起訴時,需要由合夥的負責人作爲訴訟代表人參與訴訟;沒有起字號的合夥企業出現糾紛,向法院起訴時,合夥人是共同訴訟人,可以辦理書面委託手續,推舉代表參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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