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一般多久判決?
一、合同糾紛一般多久判決?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爲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最長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爲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爲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爲三十日。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關於合同糾紛案件開庭後多久出判決的這個問題,我國法律只有關於審限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要在審限內作出裁判即可。民事審判審限指從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最後一名當事人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無論是法院直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還是由簡易程序轉爲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一律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
二、合同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1、當事人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爲準。
3、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爲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因爲合同事項發生糾紛的時候,此時可以將該糾紛提交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處理,此時如果符合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那麼就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來審理,這兩個程序的審結期限往往比一審普通程序要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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