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損害賠償與其他違約責任形式的區別
違約損害賠償簡單的來說就是因爲合同的一方不完全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從而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需要依照合同上的約定給對方相應的損害賠償。那麼關於違約損害賠償與其他違約責任形式的區別是什麼?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大家帶來關於兩者區別的內容。
一、損害賠償與實際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見,這兩種救濟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實際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其一,實際履行是實現合同目的、維護合同紀律所必須採取的救濟方式。其二,實際履行的適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繼續存續,進而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其三,從舉證責任來看,受害人要求採取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可不必承擔對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因而在很多損失難以確定和舉證的情況下,實際履行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當然,儘管違約方不得以其他補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實際履行,但對受害人來說,在損害賠償方式能夠有效地維護其利益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放棄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而採取損害賠償。事實上,某些情況下采用實際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
二、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後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並無必要聯繫。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並用。但在兩者並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爲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三、損害賠償與採取補救措施
在不適應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受損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挽回損失。如在買賣合同中,如果標的物的瑕疵可以修補,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修補瑕疵,並由其承擔修補所需費用。但修補後如仍使債權人遭受損失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給予損害賠償。例如,債務人修補瑕疵造成遲延履行,而因遲延履行使債權人遭受損失,那麼債權人當然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損害賠償與解除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從這一條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後在通過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等方法仍不足以使財產關係恢復原狀時,纔可以藉助損害賠償方法。除此之外,賠償的範圍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還包括管理、維護標的物所產生的費用以及因歸還財產等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原則上,合同解除時損害賠償不應包括可得利益(即期待利益)的損失。因爲期待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況下才能產生。既然當事人選擇瞭解除合同,就說明了其無意繼續履行合同,因而也就不考慮對其期待利益的賠償。
五、損害賠償與定金責任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爲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它具有擔保、證約、預付款三種作用。而違約損害賠償則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雙方具有獨立性。定金責任作爲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爲前提,而且適用的是“定金罰則”。損害賠償以損害爲前提,以賠償實際損失爲限度。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責任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定金列入其中。當然,如果同時適用定金和損害賠償,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法院應酌情減少定金的數額。
在上文中,小編爲大家整理了關於違約損害賠償與其他五種違約責任形式的區別,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網站向在線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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