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都有什麼?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都有什麼?
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權的規定是什麼?
解除權的行使方式是什麼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必須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爲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訂立合同時,合同條款應準確清晰,尤其是關於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解除的情形,守約方只能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法定解除的條款主張解除合同,此時守約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違約方存在根本違約行爲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在訂立合同時應對於合同解除的情形作出明確約定。
三、合同解除時需要注意什麼
(1)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於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複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並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採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敗,一方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並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衝擊和破壞。
合同存在的目的就是爲了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因此簽訂合同之後,若雙方當事人都不按合同內容來履行自身義務,那麼合同的簽訂就毫無意義。所以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的存在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當然了,若對方存在違約行爲,另外一方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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