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行紀合同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行紀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爲其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酬金的協議。行紀制度源自羅馬法,舊時又有固有行紀與非固有行紀之分;前者指以貨物和·有價證券購銷事務爲標的的行紀,後者指以非購銷事務爲標的但符合行紀要件的合同關係,包括承攬行紀,運送行紀等。中國古代“邸店”、“牙行”所從事的寄售業務,本質上亦屬行紀。
行紀合同的性質如下:
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
2、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
4、行紀人是爲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
5、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行紀合同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的地位在《民法典》中依法確定並獨立存在。
2、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法律活動、爲委託人辦理事務,而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的關係與委託人無關,行紀人雖然爲委託人辦理事務,但是以自己的名義,因此,委託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爲承擔法律後果。
3、行紀人的法律活動是爲委託人辦理事務,爭取利益,因此,行紀人在充分考慮委託人利益的情況下,其發生的貨物風險應由委託人承擔。
4、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活動,行紀合同的委託人獲得行紀人辦理事務的結果,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5、行紀合同的標的物是行紀人爲委託人辦理事務而與第三人發生的法律行爲的結果,該結果是委託人的委託,即行紀合同的標的物。
6、行紀合同的法律活動範圍僅限於購銷、寄售等民事法律行爲,僅此而已,不涉及其他內容。
行紀合同是屬於有償性質的合同,行紀合同是必須要向委託人收取相關的報酬的,並且行紀合同在執行的時候是行紀人用自己的名義來爲委託人進行辦理委託的事務,其次行紀合同的標的都是具有特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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