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中關於居間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將“居間合同”改爲:中介合同了。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民法典》中關於中介合同的規定
中介合同規定在民法典第三遍合同法中第二十六章,總共只有六條,
相比原合同法中關於居間合同的規定,民法典的變化主要有三處:
一、由居間合同變成中介合同
二、必要費用應當有明確的合同約定
三、增加一條關於“跳單”的規定
居間合同是什麼意思?居間的叫法實際是從它的功能層面叫出來的,顧名思義就是“在中間”的意思,而中介一般都是兩頭跑的,恰好是中間人的角色,民法典改回中介合同,是從行業層面出發,與實踐中大家的叫法就一樣了,更方便理解了。
第二個變化是關於必要費用的規定,是在“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的情況下,這個地方原來是要求,現在是請求,請求是更爲全面的一個權利,也是更爲專業的用詞,再一個就是“要求”針對的是報酬支付義務人,而“請求”包括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支付。
重點是民法典改成了“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什麼是按照約定請求支付?第一、合同要有約定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第二、要有約定必要費用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就只能按照合同編關於合同約定不明的方式處理了。至於沒有約定第一點請求權的,能不能否定中介人請求支付必要費用的權利,還有待法律實踐去明確。
在上文的描述中,根據《民法典》的法律法規要求,居間合同的相關法規共有四條,其間確定了居間合同的概念和注意事項,任何居間合同都不能違背《民法典》的規定。再者,要注意《民法典》中居間合同與中介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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