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租賃合同糾紛有哪些解決方法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然而合同簽訂後,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爲種種原因而主觀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那麼機械租賃合同糾紛有哪些解決方法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機械租賃合同糾紛
1、建立行業規範。設計專門的規範性合同文本,降低合同簽訂的隨意性。合同內容應在遵守《合同法》的前提下,明確約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設備維修的相關事宜和費用問題、賠償責任的履行和追究,以及租賃設備的技術指標,違約責任的處理等,以減少履行期間的風險。
2、構建集中管理的行業管理模式。由於目前大部分合同當事人均爲個人,法律觀念和認知缺乏,承擔責任的方式較爲分散,屬於民間意義上的自我管理模式。建議借鑑出租車行業的公司統一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方面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綜合保護,一方面有利於行業行爲的集中規範。
違約責任
1、利息和違約金
根據司法解釋的第二十條可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或延遲履行其他付款義務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和相應的違約金。
那麼如果合同中既約定逾期利息,同時又約定了獨立的違約金,出租人能否同時主張呢?從司法解釋的表述來看,答案是肯定的。但要注意的是,根據《合同法》114條的規定,如果逾期利息和違約金過高,過分高於出租人損失的(高於損失30%),承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調整。所以,一旦發生訴訟,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充分考慮訴訟成本,慎重提出訴訟請求。
2、出租人的訴訟選擇權
《合同法》248條規定,在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的租金,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但如果出租人同時主張上述兩項權利(在實務中我們往往也是這樣提起訴訟請求的),那法院該如何處理呢?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給出了答案,人民法院應當向出租人進行釋明,由出租人進行選擇,二者只能擇其一。
3、租賃物價值的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二十二條的規定,出租人解除合同後,可同時向法院請求收回租賃物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範圍=(未付全額租金+其他費用)-租賃物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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