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什麼?
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構成違約的責任有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承擔違約金等。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預約合同之本質決定,無論追究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或者解除預約合同後的損害賠償,均僅限於賠償機會損失(信賴損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
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之義務,構成違約,但對方當事人不得依據關於強制實際履行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強制違約方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無論該預約合同是否約定了本約合同的主要條款。
1、預約合同不能適用強制履行問題,實際履行不能作爲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
違反通情達理約表現在因一方過錯而致使本約不能成立,按照實際履行的要求,當事人必須按照預約約定成立本約。但如果這樣,預約最終將是產生與本約相同的結果,違反法律限制某此合同成立的初衷。
2、當事人即使在預約中明確了主要條款也不能認爲法院有權裁判本約合同內容。
本約合同內容的簽訂不僅是預約合同的法律問題,而且還是商業判斷問題。法院不能替代當事人雙方作出商業判斷,因爲法院並不承擔商業風險。如果法院替代當事人的意思合意過程,以法院裁判文書的形式作出本約合同,就有越俎代庖之嫌疑。
強制履行有違合同意思自治原則。預約成立後,一方不得依預約徑行請求對方履行本約之義務,原因是預約僅對將來締結本約爲意思表示,而非爲交付標的物實現交易。若強制其締結本約,則法院須補足本約的缺失條款,但這些條款的目的均在於交易目的的實現,此有悖預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本約合同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此時,本約合同雖未簽訂,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則視爲本約合同已成立,預約合同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雙方之間的預約合同關係已經轉化爲本約合同關係。
預約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種,所以在合同違約責任、合同訂立等方面都可以適用最基本的民事合同的有關規則,就拿違約責任來說,預約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出現了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時,沒有違約的一方可以請求器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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