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訴訟地點的規定包括什麼?
當事人產生的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訴訟解決,針對於訴訟解決合同糾紛,其受理該糾紛的管轄權法院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就合同本身所產生的糾紛,其合同並未約定管轄法院,即可能是,對合同簽訂的效力產生爭議,如果合同沒有履行當事人,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訴訟;如果合同已經履行,當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1、 對於買賣合同來說,有約定管轄地的則按照約定的進行,如果沒有約定管轄地的但約定了交貨地點的,則按照交貨地點爲合同糾紛的管轄地;
2、 如果合同實際履行的地點和合同中約定的地點不一樣的,則按照實際履行的地點爲管轄地;
3、 承包合同的合同糾紛管轄地爲承包方的所在地;
4、 租賃合同的合同糾紛管轄地爲租賃物所在地;
5、 貿易合同的合同糾紛管轄地爲接受投資的一方的所在地;
6、 如果是在交易場所之內的證券合同,則合同糾紛管轄地爲交易場所;如果交易場所之外的證券合同,則按照付款方所在地確定管轄地;
7、保險合同糾紛:根據被告人的住所地、保險物的所在地爲管轄地;如果保險物是運輸物或者交通工具的,則按照被告人住所地或者該交通該工具的註冊地、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爲合同糾紛管轄地;
8、票據糾紛:根據票據的支付地、被告人的住所地確定管轄地。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記載的付款地址,如果票據上沒有註明付款地址的,則按照付款人的住所地確定;
9、 運輸合同糾紛:根據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人的住所地確定合同糾紛管轄地;
10、 不動產合同糾紛:根據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合同糾紛管轄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我國法律上對於合同起訴地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情況來確定起訴地,在提出起訴行爲前,還需要按照司法機關的相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據,只有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此時不僅僅是爲了保護我國的公民的民事訴訟權益,也是爲了更好的規制我國的司法程序,從而進一步促進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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