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管轄地如何確定?
一、建設工程合同管轄地怎麼確定
1.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般由合同約定的履行法院管轄,但合同沒有約定時,由發包人接受圖紙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無效情形有幾種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鑑於沒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對此做了禁止性的規定;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四)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爲: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因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需要到法院進行訴訟處理的。要根據該建設工程的不動產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法院。如果不明確施工合同所在地的法院的,可以根據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來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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