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後,在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消滅合同關係的行爲。
(一)因不可抗力產生法定解除權。《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4條第1款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因預期違約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4條第2款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因遲延履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 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其它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4條第4款後半部分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因行使不安抗辯權產生的法定解除權。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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