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權代理屬於濫用代理權麼?
一、越權代理屬於濫用代理權麼?
1、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簽訂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時爲代理關係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對人,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爲實際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實施,這既違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極易發生代理人損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爲,應予禁止。
2、雙方代理行爲也屬於代理權濫用的行爲。雙方代理也稱同時代理。這種行爲在有關代理人從事代理事務必須履行的義務中已經提及,雙方代理會導致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難以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這種行爲。
3、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種行爲違背了代理的誠信原則,屬與違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濫用代理權行爲。
二、濫用代理權的構成要件
構成代理權的濫用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權。
2、代理人實施了行使代理權的行爲。
3、代理人的行爲違背代理權的設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爲準則。
4、代理人的行爲有損於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具備上述要件則不屬於代理權的濫用。如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都不屬於代理權的濫用。我國對濫用代理權的行爲主要規定了三種,這三種行爲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三、代理權的取得方式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權因具備法律規定的法律事實而取得。這種事實既可以是民法通則規定的親屬或其他具備資格的自然人、社會組織,也可以是在有該資格的人發生爭議時,由有指定權的機關選定,或由法院判決指定。
2、委託代理
委託代理權的取得根據是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爲。授權行爲相當重要。重大事務的授權,以用書面形式爲妥。用書面形式授權即簽署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及期限。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建立委託代理關係的更審慎方式是訂立委託合同,通過合同,規定雙方權利義務,代理人取得代理權。有書面授權委託合同,就無需單獨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行爲與基礎關係的區別
(1)性質不同。授權行爲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爲,基礎關係如委託、僱傭等均是契約,屬雙方民事法律行爲;
(2)效果不同。授權行爲發生代理權,代理人行使代理權得與第三人爲民事法律行爲並由本人承受該行爲效果,契約關係只對締約的當事人有效,受託人與他人之行爲並不當然對本人生效;
(3)授權行爲是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爲,並不以基礎關係爲必要。
濫用代理權的行爲主要有三種類型,分別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簽訂合同、雙方代理行爲也屬於代理權濫用的行爲等。事實上委託人委託代理人從事某種活動在日常生活當中是非常常見的,但是委託人在委託代理人時需要特別注意代理人是否存在着濫用代理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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