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出資出版圖書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一、單位出資出版圖書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單位出資出版圖書合同的規定是單位出資和相關的作者簽訂這樣的一種出版,並且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是排除他人進行出版的權利的,不過在這種情況之下,是需要給著作權人一定的報酬支付的。圖書出版合同關於專有出版的規定是出版者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享有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一切人再次出版該作品的權利。專有出版權具有排他性,這一權利的本質特徵是禁止權。
二、其權利內容包括以上幾點:
著作權人在出版合同約定的有出版權期限內,在合同約定的地區內,不能再行使出版權,即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六)項規定的複製和發行的權利。只在合同期滿或者出版社嚴重違反合同義務時,出版權才重新迴歸著作權人。
出版社在享有專有出版權間,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許可他人出版。
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複製發行該作品,侵犯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社的利益。
首先,這種出版權屬於可以單獨使用部分的著作權人,不屬於任何一家出版社,包括對整體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社。
其次,這種權利的行使要受到其他權利制約:
第一,如果是合作作品、彙編作品等,要受到整體作品著作權的制約。
第二,受整體作品的專有出版權的制約。權利的行使以不侵害他人的權利爲前提,對單獨使用部分的出版也應遵循這一原則。
專有出版權的取得和消滅
專有出版權來源於著作權人在出版合同中的明確授權。若著作權人未在合同中聲明讓予的是專有出版權,則圖書出版者不得主張享有排他性的專有出版權。
專有出版權在以下情況下消滅:
第一,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
第二,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著作權人提出終止合同;
第三,出現了合同約定的專有出版權消滅的事項;
第四,其他終止合同的事項。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公司和勞動者個人來進行一個出版合同的簽訂,這實際上行使的就是着作權當中的一個出版的權利,他可以將這樣的一種權利許可給他人進行一個形式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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