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關於保證合同的變化有哪些方面?
1、保證的方式發生變化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是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爲一般保證;當事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保證。
二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解析:《民法典》施行後,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變更成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發生變化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簡單來講,就是保證人在什麼時間內承擔保證責任。如果超過約定期間保證人就不承擔責任。同時,保證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解析:《民法典》施行後,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由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變更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債權轉讓中保證責任發生變化
《擔保法》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解析:《民法典》施行後,在未約定的情況下債權人轉讓債權給第三人,由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變更爲未通知保證人的情況下,保證人不對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合同是和誰簽訂的
保證合同指的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爲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保證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約作爲保證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主債務人共同訂立合同;三是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
民法典對以前的保證合同做了三部分的修改,分別是保證方式、保證期間、保證責任。保證合同的簽訂有三種情況,保證人與債權人,保證人與債權人和主債權人、保證人單方面提供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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