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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基本內容

合同的基本內容
合同是規範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憑據,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地點、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以上八項中,當事人的名稱、標的、數量爲合同的必備條款,對於其餘條款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參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分則中各有名合同的具體規定予以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標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