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佔有改定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最高院佔有改定構成要件有哪些?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2、讓與人成爲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
3、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
動產物權設立、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爲生效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轉讓時,出讓人應當將該動產交付給受讓人,但雙方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二、簡易交付和佔有改定的區別是什麼?
1、生效時間不同:簡易交付是買賣合同生效後,所有權轉移。佔有改定是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又成立了允許出賣人繼續佔有該物的另一個合同,則另一個合同生效時,視爲所有權轉移。
2、買受人佔有方式不同:簡易交付是買受人事先直接佔有,佔有改定是買受人間接佔有。
3、簡易交付指的是消滅讓與人的間接佔有,而佔有改定指的是讓與人爲受讓人設定間接佔有。
4、適用範圍不同:簡易交付可以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佔有改定只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轉讓,不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立。
綜上所述,物權轉移的方式有多種,簡單交付是最常見的,另外,雙方達成動產買賣協議,但是實際交付要過一段時間,這段期間出讓方可以繼續佔用的,則符合佔有改定的構成要件。這種情況下,如果出讓方沒有保管好財產發生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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