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人的退夥方式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退夥:
1、協議退夥
合夥協議約定了合夥期限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夥
(1)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
(2)合夥人退夥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3)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3、當然退夥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
4、除名
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4)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四十七條 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爲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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