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抽逃出資行爲有哪些
一、抽逃出資行爲有哪些
(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僞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係,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係,公司將股東註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2)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違反《公司法》第166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6)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7)股東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8)股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借款而不索還等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二、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
1、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
股東出資是公司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抽逃出資行爲侵犯了公司財產權,公司依法享有返還財產請求權,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向公司承擔返還所抽逃出資,並支付按其抽逃出資的數額和時間計付利息的侵權責任。如果抽逃出資的行爲直接造成了公司其他損失,行爲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已足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違約責任。
有學者認爲,抽逃出資行爲侵犯的是公司財產權,已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請求抽逃出資者向公司返還出資及其利息。公司設立協議或公司章程是發起人或股東之間的合同,發起人、股東具有按時足額向公司繳納出資的合同義務,抽逃出資影響了合同的適當履行,違反了合同義務,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依法享有請求違約行爲人向公司返還出資及其利息的合同權利。
3、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抽逃出資行爲非法減少了公司資產,削弱了公司的償債能力,如果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因此不能實現,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2003年11月4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以下稱《徵求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 “債權人請求公司清償債務,公司不能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對抽逃出資且未予返還的股東提起訴訟,請求其在抽逃出資的數額及利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此規定在堅持公司獨立責任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同時,在公司不能清償的情況下,賦予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平衡了各方利益。訴訟中,如果公司債權人主張公司資不抵債,法院一般允許追加抽逃出資股東爲共同被告,並常常判決其在抽逃出資及其利息範圍內承擔“墊付”責任,以減少訴訟成本,有效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權利。
4、爲抽逃出資提供幫助或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股東、董事、經理的連帶責任。
《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和十二條規定了爲抽逃出資提供幫助或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股東、董事、經理與抽逃出資股東共同承擔的兩種連帶責任:一是對公司承擔的返還所抽逃出資及其利息的責任;二是在公司不能清償的情況下,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的在抽逃出資的數額及利息範圍內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爲,股東、董事、經理的相關行爲侵犯了公司財產權,違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財產的法律義務,應當就因此引起的所有損害與抽逃出資股東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所以,有必要增加他們與抽逃出資股東的第三種連帶責任,即抽逃出資行爲給公司造成直接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可以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對註冊資本的抽逃,而另一種則是對股東出資的抽逃。而對於其中抽逃公司註冊資本的行爲,在我國是屬於違法犯罪行爲,但情節達到嚴重程度時候,還會構成犯罪。但要是抽逃出資是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之後騙取了公司成立的,那麼這種情況一般認定爲虛報出資。
-
販賣稅票公司法人國家的處罰是什麼?
對於每一個公司來說都會有一個特殊的職位,那就是法人。在公司中擔當法人的職位的時候是有一定的風險的。對於法人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是非常的嚴格,法人違法的行爲其實也非常的多,其中就有販賣稅票。那麼販賣稅票公司法人我們國家如何規定的呢?一、《發票管理辦法》...
-
什麼是公司清算的程序及後果
律師解析:清算的程序大致如下: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2、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後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以及開戶銀行。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
-
商賬追收在哪些情形下需要
律師解析:商帳追收是指通過合法的追收流程和技巧,進行商帳追收服務,降低企業風險率和壞賬率,防範和規避企業由於使用賒銷方式帶來的信用風險。但內地還不得以“商帳追收”名義註冊公司,作爲信用管理的有效組成部分,“商帳追收”在新的經濟環境和法律體系,更加需要信用...
-
有限公司股東投資不足應如何處理
有限公司股東投資金額不足的應由該股東補足差額。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