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退出公司經營模式具體有哪些操作方式
一、股東退出公司經營模式具體有哪些操作方式?
1、股權轉讓
應該說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因爲公司法規定,公司其他股東如果不同意轉讓給別人,就需要自己購買,所以,只要有人肯作爲受讓方,股權轉讓在法律上就沒有障礙。
2、公司減資
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說,公司以其減少的註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另行籌集股權的購買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以及配合,因爲,公司減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序比較複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公告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或擔保事宜等等,週期也比較長。所以比較適合於公司其他股東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沒有或沒有較多債務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購
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要求公司回購股權是需要滿足的條件十分嚴格,而且,即便滿足上述條件,如果與公司在收購價格上談不攏,還要向法院起訴,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種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有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責令關閉而解散。因而,一般通過解散而退出應該採用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規定的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議,公司一經解散,那麼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爲乾淨利索的一種退出方式,當然,程序比較複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5、破產清算退出
二、股東義務有哪些?
1、出資(按時足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2、遵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
4、不得濫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
成爲公司股東後是可以依法退出的,但在司法實踐中,有些股東可能是在公司經營虧損的情況下,爲避免給本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所以用抽逃出資這種違法方式想要退出公司,其實這樣做已經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責任,股東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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