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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未付全款合同解除後果是什麼?

在我國的經濟變革中,我國的公司在發展的過程中可對自身的公司做擴充。但由於資金的限制許多企業都受到了限制,那股權轉讓就能解決這種資金問題。那轉讓時也會出現不同的情況發生,下面就股權轉讓未付全款合同解除後果是什麼,這類事件爲大家做解答。

股權轉讓未付全款合同解除後果是什麼?

一、未付股權轉讓款解除協議的後果是什麼

1、合同法對合同解除的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從該法條的表述看,合同法所規定合同解除的效果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終止履行的效力,即指尚未履行的合同義務終止履行,解除向將來發生效力;二是恢復原狀的效力,是指對已經履行的合同內容有恢復原狀的請求權;三是賠償損失的效力,合同被解除後一方所受到的損害可以請求對方予以賠償。

2、合同解除無溯及力的不能恢復原狀

合同法規定,是否能夠恢復原狀應取決於合同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履行情況,是指根據履行部分對整個合同義務的影響。如果債權人的利益不是必須通過恢復原狀才能得到保護,不一定採用恢復原狀。合同性質,是指根據合同標的的屬性。根據合同的屬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復原狀的,不必恢復原狀。

3、恢復原狀的請求權基礎

恢復原狀是有溯及力的合同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雙方當事人基於合同發生的債務全部免除的必然結果。在合同尚未履行時,解除具有溯及力,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全部溯及地消滅,當事人之間當然恢復原狀,不存在產生恢復原狀義務的餘地。恢復原狀義務只發生於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況。由於合同自始失去效力,所以當事人受領的給付失去法律根據,應該返還給付人,也可以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因此,恢復原狀請求權乃是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之體現。民法上的請求權,種類繁多,性質不一,僅就財產性的請求權而言,既有物權性質的請求權,也有債權性質的請求權。

二、股權轉讓的風險

1、股權轉讓合同簽訂風險的防範

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後,公司的股東數額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爲五十個以下,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應爲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也就是說,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突破五十個的上限,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得突破二人的下限和二百人的上限這是公司設立的條件,也應爲公司存續的條件,股東轉讓股權不得導致股東人數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結果,否則合同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2、股權轉讓合同效力風險的防範

除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准手續後才能生效的,主要限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中的國有股權轉讓現有法律並無股權轉讓合同必須在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的規定,因此,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條件。

3、股權轉讓合同履行風險的防範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還有賴於對合同的實際履行股權的實際轉讓就是股權的交付,合同生效後,轉讓方可能依約履行,將股權交付受讓方,也可能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權、拒絕接受或拒絕付款,這就是股權的轉讓合同生效而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享有股權交付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轉讓方享有協助履行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股權是權利、義務的綜合體,對於財產結構和經營效果都不錯的公司,股權受讓意味着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則意味着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特別是股東出資不到位和/或公司資不抵債時。

我國的法律規定未按約定的履行或者終止履行的的適用於解除合同的範圍,而在股權轉讓時未付款就屬於未按約定履行的範圍之內。這裏要提醒大家的是,轉讓股權的這類重要活動大家還是要遵守基本的誠信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