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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責任一般怎麼處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 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 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監管責任一般怎麼處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爲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爲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標籤:監管 責任